中国煤炭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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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中国煤炭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5年5月4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中煤学会和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煤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学科、专业的划分,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中国煤炭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中煤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和民政部年检由中煤学会承担。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变相收取管理费等,要依法办事,按照民政部、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和本学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五条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煤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可以设立专业学组。
  第六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中国煤炭学会”的规范全称,如“中国煤炭学会XX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理事会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议设立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或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发起人可向中煤学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成立背景,成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和任务,拟任负责人情况,名称及办公地点,挂靠单位情况等。
  (二)申请报告经学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正式批准文件予以设立。
  (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6个月内进行组建,征询委员,按民主程序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中煤学会秘书处将组成人员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中煤学会秘书处印发设立文件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委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等事项,需向中煤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秘书处初审,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文实行,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九条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煤学会秘书处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请审议,终止其活动,对其进行重组或撤销:
  (一)不能遵守《中国煤炭学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无特殊原因超过换届时间2年以上;或连续2年年检考核不合格的,经给予限期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被重组或撤销时,要在中煤学会秘书处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组成


  第十一条专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设名誉主任、名誉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一)名誉主任为相关专业的院士和不再连任的上届主任委员,名誉委员为不再连任的上届委员中的资深专家;
  (二)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挂靠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领导担任。根据委员规模,设副主任委员3~6名,由不同单位在职专家担任,每个单位1名。
  (三)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1~2名,由能够积极承担并胜任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四)委员分为单位代表委员和特聘知名专家委员,由分支机构及挂靠单位推荐、中煤学会同意。单位代表委员原则上每个单位1名(挂靠单位考虑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不超过3名);特聘知名专家委员,同一单位原则上1名。委员总数控制在30~60名,涉及面较大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经中煤学会秘书处同意,可适当增加委员数,最多不得超过发展会员数的25%。委员要考虑年龄、知识、地域和所有制结构,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较好的专业造诣和技术水平,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为煤炭科技进步作出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或是成绩突出的青年科技人员;
  (二)热爱煤炭科技事业和本专业工作,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一般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是中煤学会个人会员或资深会员,每年应参加中煤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或发表论文,按时交纳会费;
  (三)新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不超过70周岁且未脱离工作岗位;特聘知名专家须具备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年龄不限。新聘委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委员应实行动态管理。委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不出席应参加的会议及学术活动,又不请假者,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工作)委员会;单位代表委员若有变动(如退休、调离、出国、病故等),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新的人选,经分支机构同意,报学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届期为5年,不得自行延期换届,如有特殊原因要求延期,应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挂靠单位由学会秘书处与有关方面协商,实行竞争优选机制,并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批准。挂靠单位应对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福利保障。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试行多挂靠等形式,获得多方面支持。
  第十六条换届程序遵照以下规定:
  (一)分支机构提前5个月向秘书处提交换届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批后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二)换届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换届的时间,新一届委员会拟任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基本情况,拟挂靠单位书面意见,上届工作总结。
  (三)分支机构在获得中煤学会同意后,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并填写委员信息登记表报中煤学会秘书处审核。中煤学会秘书处提请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四)确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通过一定民主程序。


  第五章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公章和财务管理,应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有明确审批制度和使用记录;各分支机构财务工作,接受中煤学会及挂靠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应认真贯彻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接受中煤学会理事会的领导;分支机构拟制公文,须提交至中煤学会会员综合部履行发文程序,审批通过后再行印发。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每年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上报年度学术工作计划、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和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接受中煤学会的年度检查;
  (二)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应为中煤学会会员;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学术交流活动或科普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新技术介绍、专业技术培训、国外考察或交流等;
  (四)跟踪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进展,按中煤学会要求提供相应的学科新进展或学科发展报告;
  (五)完成中煤学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自行确定各年度的具体活动内容、方式、地点和时间。活动举办前,报中煤学会会员综合部备案;活动完成后,将全套资料和出席人员名册报中煤学会会员综合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鼓励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地方学会间、分支机构与其他全国学会之间进行合作,联合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中煤学会秘书处通过《中国煤炭学会分支机构工作考核表》(附件),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中国煤炭学会分支机构工作考核表》须与分支机构年终总结一并上报中煤学会秘书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煤炭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实施细则》、《中国煤炭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挂靠单位实施细则》、《中国煤炭学会秘书长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条例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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