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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院士推选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年1月16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中国煤炭学会院士推选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依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煤学会是中国科协认定的具备院士推选资格的全国学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煤学会根据中国科协要求开展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以下简称“推选”)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荐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荐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国煤炭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推选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中煤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基本程序是:所属各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以及省级煤炭学会负责向中煤学会组织推选;中煤学会组织向中国科协推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煤学会是中国科协认定的具备院士推选资格的全国学会,并在推选期间设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中煤学会和煤炭行业具有学术权威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含副主任兼秘书长1人),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其中,包含院士数量不少于70%。专家委员会中可包括一定比例材料审核小组成员。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煤炭行业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小组中应包括一定比例推选工作小组人员。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中煤学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六条中煤学会秘书处统筹协调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并按以下程序组织院士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在推选期间成立组织机构,并依据中国科协有关推荐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意见。
  (二)发布信息。中煤学会按照两院和中国科协有关要求印发组织推选文件,组织推选文件包括推选时间安排、报送材料内容格式等内容,同时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注重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覆盖面。
  (三)推选人选。中煤学会认定所属各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和省级煤炭学会是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按照中煤学会组织推选文件的要求进行推选,被推选人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意见。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推选材料须按要求上报中国煤炭学会秘书处。
  (四)分类统计。中煤学会秘书处责成推选工作小组完成上报材料形式审查,根据被推选人申报方向不同进行必要分类和统计,并向材料审核小组书面报告分类统计情况。
  (五)材料审核。材料审核小组专家负责对推选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向专家委员会书面报告审核情况。
  1、被推选人政治、经济、品行把关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由同级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同级党委公章;
  2、被推选人学术把关由所在集团公司(大学)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由技术(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大学)技术(学术)委员会公章。
  (六)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一定比例的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出席初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专家委员会须依据投票结果和被推选人申报方向不同对被推选人进行排序。
  (六)进行公示。专家初审审核通过后,对被提名人的材料必须在本人所在单位及中煤学会网站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七)结果报送。推选结果经中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常务理事会(可通讯方式召开)后,以中煤学会文件形式,按要求上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充分发挥推选工作的决策机构作用。中煤学会提名院士工作方案、提名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查小组名单和提名结果均须经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审议通过。
  第八条如中煤学会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问题,中煤学会有权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资格。如推选候选人已进入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评审的,根据组织评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九条中煤学会提名院士候选人施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
  第十条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署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1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中煤学会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单位调查核实。
  (三)中煤学会对所有投诉信全部上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登记,由中国科协按相关规定处理。中煤学会对收到的各类投诉信息予以保密,不予传播。
  (四)中煤学会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中煤学会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要求开展院士提名工作,确保被推荐人选的个人信息和评审意见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中煤学会院士提名工作将执行严格的行为规范制度,充分尊重各推荐单位意见,不干扰提名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提名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煤学会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经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