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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年5月25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院士候选人提名工作,依据《中国科协推荐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煤学会根据中国科协要求开展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荐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荐工作,确保推荐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或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级职称的学者、专家(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注重推荐来自科技一线的科技专家。

  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荐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

  凡已经连续三次被推荐为院士有效候选人未当选院士的,停止一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煤学会推荐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院士提名专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具有学术权威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成员10人,共计13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其中包含院士数量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审查推荐材料,开展同行评议等。

  (三)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推荐院士候选人日常工作,对提名单位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为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小组提供服务。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由中煤学会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六条  中煤学会按以下程序组织院士提名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和多种传媒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注重本学科(专业)和行业覆盖面。

  (三)提名人选。中煤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省级煤炭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等均可推荐。

  (四)组织初审。由提名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提名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材料审核。由材料审核小组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对通过初审的被提名人填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提名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和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提名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中煤学会网站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受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七)结果报送。提名结果经中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七条  中煤学会提名院士工作方案、提名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查小组名单和提名结果均须经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审议通过。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条  中煤学会提名院士候选人施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

  第九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署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有投诉人真实署名和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除外)。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31日前,以寄出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中煤学会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品行的问题,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中煤学会对所有投诉信全部上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进行登记,由中国科协按相关规定处理。中煤学会对收到的各类投诉信息予以保密,不予传播。

  (四)中煤学会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中国科协。

  第十条  中煤学会将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要求开展院士提名工作,确保被推荐人选的个人信息和评审意见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中煤学会院士提名工作将执行严格的行为规范制度,充分尊重各推荐单位意见,不干扰提名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提名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士增选和推荐工作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